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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種子法
發布時間:2017-07-21 15:54      閱讀次數:0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種子法,與舊種子法相比,新增了27條,修改了72條,保留了6條,刪除了11條,絕大部分進行了變動,可見國家對種子法的重視程度。本文將新種子法變化進行總結,囿于水平,難免有誤,望指正,相互交流學習。

立法背景

國家政治背景:國家機關推進簡政放權,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強化國家安全、行業安全、品種安全。

行業背景:行業缺乏公平競爭環境,缺乏創新意識、能力。政府監管力弱。部分制度已限制了行業健康發展。

企業新增權利

可獲取更多的種質資源。

鼓勵種子企業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綠色通道更寬,5種主要農作物,可由兩級同時審定,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證書。

同一生態區域引種簡化,實行備案制度。

取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資金和先證后照要求。兩證合一,減少許可申請,變更生產種子事項只需備案。

企業可享受國家相關項目政策的支持。


企業新增責任

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省級審核,農業部批準。

進入綠色通道的種子企業對自行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監督。

委托生產、代銷種子需備案。沒有實力的經銷商將不可能經銷多個合法品種。

不能拒絕、阻撓執法部門的監督。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企業經營風險


審定品種或登記品種的推廣、種性和嚴重缺陷責任。

品種授權才保護,育種成果應及時申請保護。

標注風險:對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對標簽真實性負責要標注信息代碼,要有風險提示。

行政處罰幾率大:行政執法可以采取快速檢測方法作為處罰依據,質量問題可能在短時間內多地被罰。

被告風險:種子質量或標注問題,使用者可以直接起訴種子生產經營者。


品種審定注意事項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審定通過的品種申請文件等數據將被公開。

品種審定新標準,不再單純注重產量,兩個有利于: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市場和生活消費者需要的品種。

撤銷審定品種: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撤銷。嚴重缺陷產品或利用審定編號裝他人種子的企業面臨被撤銷審定品種的風險。

應當審定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農業技術推廣法:將“推廣”定義為: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舊種子法禁止經營、推廣,新法擴大到銷售。

撤銷綠色通道:自行審定品種試驗數據有造假行為,不得再依綠色通道申請品種審定。

標簽、使用說明注意事項


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

強制標注: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

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

全控制措施。

使用說明、風險提示: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及有關咨詢服務。

風險提示系免責條款,企業經營的尚方寶劍,一旦標注風險提示,將不再承擔相應的后果。

廣告內容與審定公告一致,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標簽標注應嚴格按照審定公告標注。

標簽事項應實時關注農業部農作物標簽管理辦法修改進展。


新種子法


第一章 總則

新增:

一、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種子范圍擴大到“花”。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工商、公安等聯合執法保障)。

改變:

一、取消縣市制定種業發展規劃的權限,上升到省級,規定有利于種子在全國各地推廣生產種植。

二、將國家種子儲備制度改為省級以上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

三、將舊種子法第十四條上升到總則,突出國家對轉基因安全的重視,規定國務院農林部門應加強轉基因品種的管理,及時公告審定和推廣信息。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新增:

對種質資源管理增加了普查工作,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向省級政府申請、審核報國務院農林部門批準。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新增:

一、國家戰略:國家加大財政對育種發明和植物新品種投入,育種成果可依法轉讓。

二、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意見。

四、品種審定委員會建立審定實驗數據、審定意見等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包括審定意見在內的相關信息。

五、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實驗,達到標準的,審定委員會辦法審定證書。

六、誠信體系:登記品種申請文件、樣品不實的,撤銷,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七、撤銷審定品種: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撤銷。利用審定編號裝他人種子的企業面臨被撤銷審定品種的風險。

八、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九、品種審定回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明。

十、應當審定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農業技術推廣法:將“推廣”定義為: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舊種子法禁止經營、推廣,新法擴大到銷售。

改變:

一、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品種選育理論、技術和方法的研究,修改為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二、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共建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引種:引種條件取消相鄰省、同意,其他省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的引種,只需報引種區域省級政府備案即可引種。引種制度的改變將大大增強企業對同一生態區域的市場占有,即使未在該區域審定,只要備案即可推廣銷售。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增加:

一、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企業應加強品種權申請的及時性,科研材料的保密,謹防被他人提前申請。

二、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三、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在申請審定時公司要將品種明確確定,不予許改變。

改變:

一、未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條刪除了舊種子法限制性條件商業目的,增加了繁殖限制,主要針對制種基地制種管理,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即使種植喂牛的也不行。

二、下面兩種情況使用可以不經品種權人同意(該例外情況系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內容上升到法律):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增加:

一、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二、種子企業在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僅需備案。

三、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備案。此條針對經銷商,銷售的終止一旦沒有備案將面臨罰款。打擊竄貨有了法律支持。

改變: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經營信息將一目了然。

二、取消種子經營資金要求,注重生產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三、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本條將農民出售的種子有了限制性條件,常規種、當地集貿市場。

四、擴大種子使用者受損的索賠原因及對象,索賠原因由單純的質量問題擴大到:種子質量或者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賠償順序。舊種子法規定先向種子經營者要求賠償,種子經營者再向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改為可以要求出售種子的經營者,也可向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除夠種價款、可得利益、有關價款外,增加了其他損失一項,意味著律師費等費用可以要求賠償。


第六章 種子監督管理


增加:

一、將快速檢測方法列為行政處罰依據,有異議的,可以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大大降低了查處侵權違法行為的時間、經濟成本,快速檢測首次有了法律依據。

二、假種子:刪除了產地與標簽不符認定為假種子,將沒有標簽的種子認定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三、劣種子:刪除了因變質不能作為種子使用、雜草種子比率超過規定認定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四、農、林主管部門的執法權的加大。原僅規定現場檢查權,先增加了四大執法權:(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五、自愿成立種子行業協會,自愿申請種子質量認證。

六、知情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第七章 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一、從事商品種子進出口業務,改為從事種子進口業務,擴大了管理范圍。

二、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上升到國際戰略地位。


第八章 扶持措施


本章是新增加的章節共6條,將扶持措施獨立列為單獨的章節,充分突出了在新的時期下,國家對加大對種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扶持的重視力度與扶持力度?! ?/p>

一、國家加大對種業發展的支持。對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以及制種大縣給予扶持。國家鼓勵推廣使用高效、安全制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將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p>

二、國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 ?/p>

三、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南繁基地等育種基地有了保障。

四、對從事農作物和林木品種選育、生產的種子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p>

五、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 ?/p>

六、國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業生產保險?! ?/p>

七、國家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p>

八、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異地繁育種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地繁育種子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種子的運輸。


第九章 法律責任


增加:

一、首次明確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不盡責、執法人員參與或從事種業生產經營的責任追究,舊種子法行政執法人員只是市場管理者。

二、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5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

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明確法律責任

四、加大對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保護及打擊力度,情節嚴重的按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得利益一到三倍賠償。難以確定的按最高賠償300萬。

五、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舊種子法規定由省級執法部分處理,新種子法規定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執法部門處理。

六、首次對假冒授權品種進行行政處罰。


改變:

(一)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假冒授權品種: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三)假種子: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四)劣種子: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五) 未審先推: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包裝、使用說明、標簽、竄貨問題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綠色通道審定數據造假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解除綠色通道特權;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阻絕、阻撓農業執法監督

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私自交易育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舊種子法僅規定了8種違反種子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新種子法采取了兜底條款方式,任何違反種子法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對于種子生產經營者來說,是一條致命的條款,因為何種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沒有明文規定,涉及種子方面的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極少。在種子的生產經營中,由于種子生態的特殊性及行業尚缺乏規范性,種子生產經營者就很容易被套上刑事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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